房屋的维修,物业公司到底应该承担多大义务
众所周知,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同时,不仅肩负着管理小区卫生、维护小区秩序等责任,而且对小区内的一些建筑物还负有维修的义务。这里提到的“一些建筑”究竟指的是哪些建筑?对于这个问题,业主们普遍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他们往往将“一些建筑”的范围进行“扩大”,认为物业公司既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就要对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负有维修的义务。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案件回放:
2000年,某贸易公司购买了科技大厦的地下室作为厂房,三年后,该厂房的天花板开始出现漏水现象。贸易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对此进行维修,物业公司进行几次维修后未能根本的解决问题,经鉴定,该漏水现象是由房屋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此后,贸易公司再三要求物业公司对漏水进行维修但均被物业公司拒绝。为此,贸易公司要求减少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同意。于是,贸易公司停止了支付物业费。
2007年底,物业公司将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仅对该建筑的公共部分负有维修义务。贸易公司上层并非大厦的大堂之类的公用部分,而是属于另外一家企业所有,即漏水部位并非大厦的公共部位,物业公司对该部位没有维修义务。因此,贸易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物业费。
最终,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提示:
建筑物根据所有权的归属可以分为公共部位和专有部位。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维修养护义务是指合同约定的对小区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比如电梯的维保、年检等。合同未约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规定动用维修资金维修。对于小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即各业主享有私人所有权的部分,不包括在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范围内。单个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自己所有的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必须由物业公司维修的内容,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